【圆明网】湖北省宜昌地区宜都市姚店乡张家冲村七十三岁的老太太郑俱美二零一五年八月九日向最高检察院邮寄了对江泽民的控告书,控告江泽民迫害法轮功致使她多次被非法关押,其中包括劳教与判刑。
郑俱美老人请求依法对被控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侦查,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以下是郑俱美老人被非法关押的时间和地点:
1、二零零二年二月进京上访证实大法,被北京市警察非法关押大半天、又在宜昌驻京办事处非法关押十天、接着由驻京人员遣送回宜都看守所,非法关押十五天;
2、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再次进京上访证实大法,被北京市警察非法关押大约三—四小时,随后转入顺运派出所二天,接着送到宜昌驻京办事处非法关押一天,又由驻京人员遣送回宜都看守所继续非法关押二年四个月零二十五天;
3、二零零三年九月十八日,宜都市“610”办公室、宜都市国保大队、姚店派出所把她非法关押在宜都第一看守所二十一天;
4、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八日,宜都市“610”办公室、宜都市国保大队、姚店派出所把她非法关押在宜都第一看守所三十七天;
5、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长阳县“610”和国保大队把她绑架,送到宜都第一看守所非法关押三十多天,接着非法判三年徒刑,关押在武汉女子监狱,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九日放回;
6、二零零八年七月被长阳县“610”,国保大队绑架,他们通知宜都市“610”、市国保大队把她关押在宜都第一看守所十五天。
郑俱美老人在控告状中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法轮大法由李洪志师父于一九九二年五月传法,使上亿人的身心受益。但被控告人出于对法轮功创始人的妒忌之心及对修炼人数众多的恐惧,于一九九九年七月滥用手中的权力,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发起了对信仰“真、善、忍”法轮功学员的疯狂迫害,亿万修心向善的民众及其家人被卷入长达十六年的浩劫之中。众多法轮功学员遭受酷刑折磨、有的被活摘器官、有的迫害致死等等。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在江泽民的个人意志和淫威下,中国大陆成立了凌驾于国家宪法和法律之上的全国性恐怖组织──纳粹盖世太保似的“610办公室”,是一个全国范围的执行秘密任务、推行和实施这场血腥迫害的机构。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之后,江泽民又命令“610办公室”系統性的对数以千万计坚持信仰“真善忍”的中国法轮功学员实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灭绝政策。
在这场迫害中,被控告人利用手中的权力通过电视、报刊、杂志、等宣传工具肆无忌惮的污蔑、诽谤李洪志师父及法轮大法,败坏李洪志师父及法轮大法的美好形象,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坏的影响。
江泽民在任职期间对法轮功信仰群体实施了灭绝政策,正是在它的策划、指挥下,导致我遭受到了如下迫害:
二零零零年二月,我进京上访证实大法,到达天安门后,我被警察绑架、关在前门派出所大半天,然后把我转入宜昌驻京办事处非法关押十天,其中有七天不给我饭吃,但他们以生活费的名义勒索我三百元钱,接着驻京人员非法把我劫持回宜都看守所,非法关押我十五天,同样又以生活费的名义勒索我一百九十元钱。
二零零零年新年过后,宜都市“610”办公室、市国保大队、乡干部、村干部每星期至少有一次闯入我家进行骚扰,阻止我证实大法和逼迫我放弃修炼。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我再次进京上访证实大法,被北京市警察非法关押在前门派出所大约三—四小时,在关押的这段时间,他们一边骂,一边用警棍狠毒的打我,然后把我转入顺运派出所折腾了二天后,他们通知宜昌驻京办事处,驻京人员把我押送宜昌驻京办事处关了一天,勒索我八百元,收条也没打,驻京人员于十二月二十八日把我劫持回宜都看守所关了十几天后,非法劳教我二年半。
在沙洋劳教所,他们以我的身体太差为由,怕承担责任拒收,于是,我被警察遣送回宜都第一看守所,在看守所非法关押我期间,我经常受犯人的打骂,在加上监狱生活极度艰苦,还不给我自由,致使我的身体状况极其虚弱,看守所怕我死在那,怕承担责任,非法判我二年半的劳教提前二个月就释放了,我于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回了家(被放时已是满头白发,骨瘦如柴)。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八日,我在田间做农活,宜都市“610”办公室、市国保大队,姚店派出所,村干部又来非法抓我,我不配合,反抗,他们就连拖带拽,我的衣裤被他们拖掉了,我没说他们粗暴野蛮的侮辱我,他们还反唇相讥,说我不文明,然后把我塞入警车,送进宜都第一看守所,非法关押我二十一天,我就绝食二十一天,他们怕我死在监狱,怕承担责任,十月八号就放我回家了。需要说明一点的是:他们还抢走我的录像机一台、录像带一盘、一捆布、炼功服一套和大法书籍,至今未还。
仅仅过了一个月,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八日,宜都市“610”办公室、市国保大队,派出所又来非法抓我,又把我关进宜都第一看守所,我同样以绝食的方式进行反迫害,他们非法关押我三十七天,由于我长时间的绝食导致我的身体非常的虚弱,女儿知道我的身体状况后,对他们说:我妈死了,找你们负责。他们听到此话,心里发虚,立即把我送到女儿家里。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我到妹妹家躲避坏人的骚扰,长阳县“610”和国保大队发现我的行踪后,他们风尘仆仆赶往我妹妹的家中,把我抓到宜都看守所关了三十多天,六月四日他们非法判我三年徒刑,非法关押在武汉女子监狱。
在女子监狱期间,我遭受了非人的折磨,警察经常指使犯人打骂我,可以说是家常便饭,他们还时不时的给我灌毒药、打毒药,警察还指使邪悟人员给我洗脑,在我面前念诽谤大法的书,我一气之下,把书撕了,包夹知道后,他们把我打得死去活来,我的身上到处是青一块,紫一块,我几乎每天都在这样的恶劣的环境下生活。就这样,我在武汉女子监狱度过了二十六个多月的地狱生活,于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九日被放回。
二零零八年七月,我被长阳县“610”,国保大队绑架,他们通知宜都国保大队把我关在宜都第一看守所,十五天后放我回家。之后,经常有警察骚扰我,盯梢我。
宜都市“610”办公室和宜都市国保大队多次的非法关押,给我的身体和精神以及我的家人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我的名誉在社会上也产生了极坏的影响。
被控告人所犯罪行:
1、违犯国际法和中国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已构成公认的国际犯罪。
被控告人为了达到其妄图根除法轮功的目的,对作为信仰群体的法轮功学员实施“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国家恐怖主义灭绝政策,已经构成了群体灭绝罪。中国已经加入联合国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和《禁止酷刑公约》。据此,江泽民作为中共迫害元凶违反国际法,已构成危害人类罪、酷刑罪等公认的国际犯罪。
2、违反《宪法》:
违反《宪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权;违反第三十五条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违反第三十七条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违反第三十八条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违反第三十九条,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3、触犯《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
4、违反《刑诉法》:
违反《刑诉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被控告人的所作所为给我个人和家人造成了极大伤害,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捍卫我的合法权利,更为了免于中华民族沦陷于道德崩溃的泥潭,特对江提起刑事诉讼。
* * *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